(2015)德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彩霞与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彩霞,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吕彩霞,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法定代表人吴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吕彩霞申请执行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吕彩霞未向本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吕彩霞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吕彩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鹏代理审判员 邓一凡代理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