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新夫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夫,临沂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595号申请人张新夫被申请人临沂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团结路。法定代表人王善岭,公司经理。申请人张新夫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的位于团结路路南新建楼房中心路路东第1、2、3间面向团结路门面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的位于团结路路南新建楼房中心路路东第1、2、3间门面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