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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