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异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申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李满库,唐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字第6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满库。被执行人唐宝贵。本院在执行李满库与唐宝贵、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凯龙张家口分公司)投资收益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凯龙张家口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凯龙张家口分公司称,2015年2月9日10时,法院启动拍卖成交的20套房产,房屋楼道编号、房间编号、和面积与实际现场楼道编号、房间编号和测量面积不符。现场楼道及房间编号是从东向西,而评估拍卖楼道及房间编号是从西向东。上述原因导致此次拍卖的房屋有他人已顶账房屋,造成业主哄抢矛盾激化,政府多次协调未果。为此,我公司向贵院提出异议,请审查确定。并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2月9日10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互联网上,对本院委托拍卖的被执行人凯龙张家口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崇礼县西湾子镇裕兴路东侧凯龙明珠广场十一万区域的144套房产进行拍卖,其中有20套房产被竞买。2015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3)张执字第64-5至64-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成交的20套房产确权给竞买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该案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各买受人后,拍卖成交的20套房产所有权已转移。本院对拍卖成交的20套房产的执行程序终结。凯龙张家口分公司提出的异议已超过期限。故本院对凯龙张家口分公司的异议应不予受理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庆祥执行员 胡金保执行员 黄世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玉林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