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守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守杰,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榆次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住榆次区。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守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献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守杰醉酒驾驶晋K×××××现代牌小型轿车,先后两次在榆次环城东路与桥东街交叉口和环城东路与顺城街交叉口红绿灯处,与赵龙飞驾驶的晋K×××××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别车,后两车发生碰撞。双方下车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守杰用刀将赵龙飞捅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守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4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守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张守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守杰醉酒驾驶晋K×××××现代牌小型轿车,先后两次在榆次环城东路与桥东街交叉口和环城东路与顺城街交叉口红绿灯处,与赵龙飞驾驶的晋K×××××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别车,后两车发生碰撞。双方下车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守杰用刀将赵龙飞捅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守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4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14年12月26日,张守杰赔偿赵龙飞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赵龙飞于同日为张守杰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赵龙飞的证言。2014年12月21日晚9时许,该驾驶晋K×××××福特车拉着该妻子任晓慧和朋友戎利兵行驶到榆次区东外环与桥东街交叉口时,在等绿灯时前面的一辆车在变灯后不走,后面的车一直按喇叭并从右侧超车,该也从右侧超车并别了该车一下,后来行驶到东外环与顺城街交叉口时,双方再次发生别车并撞在一起,后来都下了车并厮打在一起,该被对方用刀捅伤。2、任晓慧的证言。2014年12月21日晚9时许,该丈夫赵龙飞驾驶晋K×××××福特车拉着该和朋友戎利兵行驶到榆次区东外环与桥东街交叉口时,在等绿灯时前面的一辆车在变灯后不走,后面的车一直按喇叭并从右侧超车,该丈夫也按喇叭并从右侧超车,后来行驶到源涡十字口时,对方的车突然超车停在该的车前,变灯后仍然不走,该丈夫又从右侧超车,双方走走停停,再次发生别车并撞在一起,后来都下了车并厮打在一起,该丈夫被对方用刀捅伤五处。3、戎利兵的证言。2014年12月21日晚9时许,赵龙飞驾驶晋K×××××福特车拉着该妻子和该行驶到榆次区东外环与桥东街交叉口时,在等绿灯时前面的一辆车在变灯后不走,后面的车一直按喇叭并从右侧超车,赵龙飞也按喇叭并从右侧超车,后来行驶到源涡十字口时,对方的车突然超车停在该的车前,变灯后仍然不走,赵龙飞又从右侧超车,双方走走停停,再次发生别车并撞在一起,后来都下了车并厮打在一起,赵龙飞被对方用刀捅伤。4、张丽的证言。2014年12月21日晚9时许,张守杰驾驶晋K×××××现代牌小型轿车拉着该行驶到榆次区东外环与桥东街交叉口时,在变绿灯时没有及时行驶晚走了两秒,后面的车狂按喇叭从右侧超车,别了张守杰的车一下,张守杰及时躲闪才没有撞在一起,后来行驶到东外环与顺城街交叉口左转时,对方的车又超上张守杰的车左转了个大弯撞在张守杰的车上。5、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区中医院检验报告,经鉴定张守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49mg/100ml。6、被告人张守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12月21日晚该酒后驾驶晋K×××××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次区东外环与桥东街交叉口时,因打电话未看到绿灯,一辆银灰色福特车在超车时别了该一下,后来行驶到东外环与顺城街交叉口时,对方的车再次别了该的车并撞在一起,后来都下了车并厮打在一起,该用弹簧刀将对方的一个人捅伤。7、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证明张守杰于2003年1月5日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晋K×××××现代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闫佳鹭。8、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赵龙飞体表多处软组织创,均已构成轻微伤。9、赔偿协议、谅解书。2014年12月26日,张守杰赔偿赵龙飞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赵龙飞于同日为张守杰出具了谅解书。10、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张守杰的身份情况与审理查明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守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广 文审 判 员 郝 玉 萍人民陪审员 王渊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桑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