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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金恩忠与梅河口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恩忠,梅河口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金恩忠,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梅河口市水郡华庭小区。被告:梅河口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梧桐路水郡华庭一期门市。法定代表人:刘清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朴一梅,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举证、质证等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恩忠诉被告梅河口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由原告金恩忠负担。审 判 员  汤文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