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工程与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临夏市。法定代表人妥发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秀红,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胡广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奋录,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仲裁字(2014)第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债务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兰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兰州仲裁委员会兰仲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兰州仲裁委作出的兰仲裁字(2014)第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舒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