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肖清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肖清,王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95号原告: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张家湾42号。法定代表人:朱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庆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璇,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陈永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清。被告:王正平。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威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创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肖清、王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建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建工公司认为,被告建工公司与原告威创公司从未签订任何合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建工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因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建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被告肖清、王正平的住所地位于荆州市荆州区,且交货地点长江大学武汉基地1号学生公寓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建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