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异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仙友其他民事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仙友,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异字第7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仙友,男,汉族,1967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学兵、刘智慧,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81号2105-2108室。法定代表人简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仙友与被执行人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委托持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仙友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宁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王仙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仙友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仙友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