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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国柱与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国柱,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再审申请人张国柱与东莞东大织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柱申请再审称:(一)张国柱解除与东莞东大织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和东莞东大织造有限公司违法终止与张国柱的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张国柱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张国柱在本案中起诉要求认定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并判决东莞东大织造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54.22元。经查,张国柱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碣仲裁庭东劳人仲石碣庭案字(2014)50号裁决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处理。现张国柱以同一劳动争议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据此不予受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张国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