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党玉东与乔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玉东,乔贵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党玉东,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乔贵珍,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党玉东诉被告乔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艳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贵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玉东诉称,被告乔贵珍于2014年11月15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每元月息3分,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此款由案外人党福生进行担保。欠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500元,利息已计算到2015年5月15日,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乔贵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乔贵珍从原告党玉东处借款3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1个月,约定每元每月利率为2.5%,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党玉东与被告乔贵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乔贵珍出具的借款合同为证,现原告党玉东要求被告乔贵珍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息2.5%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贵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给原告党玉东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乔贵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日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