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娄秀君、吴天野,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吴素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