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90号原告:周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靳某,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从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