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林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林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凌正元,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职员。被执行人林剑辉,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剑辉(2014)汀民初字第350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98095.4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