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国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68号原告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9幢24-4,组织机构代码58685585-7。法定代表人赵德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胡国文,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