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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51号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传才,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岭,男。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晓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