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范巧云与温伟、陈丹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巧云,温伟,陈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范巧云,女。被执行人温伟,男。被执行人陈丹萍,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温伟、陈丹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温伟、陈丹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陈丹萍工资收入2000元、温伟工资收入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范巧云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温伟、陈丹萍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温伟、陈丹萍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范巧云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