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伍德金贩卖毒品、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德金,绰号“肯德基”,男,29岁,住福建省泰宁县。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德金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怀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德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伍德金与周某(另案处理)商议,由周某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伍德金吸食,伍德金介绍他人到周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伍德金在泰宁城区共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具体是: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江某甲找被告人伍德金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德金带江某甲到泰宁县医院住院部旁周某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2014年8月底的一天,吴某找伍德金购买甲基苯丙胺,伍德金从周某处拿到甲基苯丙胺后在泰宁县杉城镇民主街阿祥小吃附近将200元价格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二、信用卡诈骗2010年9月7日,被告人伍德金在建设银行泰宁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324582091496039),并向建设银行泰宁支行提供了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伍德金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刷卡透支。2011年10月起,建设银行泰宁支行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被告人伍德金及其家属催收,截止2012年8月17日泰宁县公安局立案之时,伍德金仍未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27517.84元。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伍德金在泰宁县杉城镇和平南街金港酒店一楼被泰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伍德金家属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德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周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江某甲、李某某、江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建设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驾驶证复印件、账户明细、贷记卡催收记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上门催收记录、催收函、还款说明、(2011)元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05)泰刑初字第6号、(2008)泰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2008)三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犯罪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德金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7517.84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德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款应予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才生审 判 员 吴 杰人民陪审员 江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晓琳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