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建宁县濉溪镇一品堂商行与聂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宁县濉溪镇一品堂商行,聂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建宁县濉溪镇一品堂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经营者吴钧,男,1972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代理人范爱华,女,1978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聂智勇,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建宁县濉溪镇一品堂商行与被告聂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宁县濉溪镇一品堂商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建宁县濉溪镇一品堂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宁县濉溪镇一品堂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建宁县濉溪镇一品堂商行负担。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