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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光、程孝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光,程孝国,刘永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04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永光,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孝国,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永刚,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光、程孝国、刘永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