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学会、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学会,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莹。委托代理人:陈忠华、王勤康。被告:孙学会。被告: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建伟。委托代理人:陆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学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