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国良与陈自强、吴红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良,陈自强,吴红亮,李泽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564-2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良。被执行人:陈自强。被执行人:吴红亮。被执行人:李泽闻。申请执行人黄国良与被执行人陈自强、吴红亮、李泽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湖安梅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国良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83900元(含诉讼费9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国良尚有债权8390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陈自强、吴红亮、李泽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执行案件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5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国良发现被执行人陈自强、吴红亮、李泽闻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