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紫金县柏埔镇方湖村其经营的小店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赌宝宝”的方式聚众赌博。2015年5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捣毁,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钟某某等八人,缴获赌具麻将子20只、骰子3只及赌资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赖某某、练某某、钟某祥、钟某强、许某某、朱某某、钟某常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兰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