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庆民诉夏邑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征用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67号刘庆民:你因诉夏邑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征用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夏邑县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以征收的名义占用你承包的土地,依法应确认违法。因涉案土地已被新源不锈钢有限公司占用,大多数农户认可占地事实并领取土地补偿款,原审在判决夏邑县人民政府行为违法的同时,已责令夏邑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你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