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告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文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杰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文杰。上诉人王文杰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民字第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因上诉人确认与青岛市四方铸钢厂股东身份及返还股金所享有的比例份额纠纷,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青岛市四方铸钢厂系改制成立的企业,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主张,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内容,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