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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蒋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林,蒋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林,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蒋翠红,独资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翠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翠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翠红在天长市天天路料有限公司拥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蒋翠红在天长市天天路料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中与本案执行标的额202150元等值的部分。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