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爱明与陈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明,陈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林爱明,女,1969年12月17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陈宜,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明与被告陈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月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爱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爱明负担。审判员 黄碧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