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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爱明与陈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明,陈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林爱明,女,1969年12月17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陈宜,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明与被告陈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月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爱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爱明负担。审判员  黄碧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