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克东与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克东,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7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克东,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邱安华,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5096-4。法定代表人董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克东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垫法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唐克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依法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克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