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卢钦增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钦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70号原告卢钦增。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钦增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卢钦增提出因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通过协商解决,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钦增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钦增负担。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潘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