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某名下有鲁H号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段某名下的鲁H号机动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