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调确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江林、苏伟红、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26号申请人谭江林,男,土家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苏伟红,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卢志锐,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坤才,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系该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谭江林、苏伟红、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谭江林、苏伟红、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谭江林、苏伟红与申请人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从2015年7月21日起解除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的位于裕嘉大景城B1-2#406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501168);二、申请人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8月8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人谭江林、苏伟红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4769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庄金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谢美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