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意奔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意奔玛滤清器有限公司,浙江意奔玛贸易有限公司,余青青,余安明,陈秀琴,余乐乐,余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676-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定华。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琴。被执行人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开。被执行人江苏意奔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安明。被执行人上海意奔玛滤清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琴。被执行人浙江意奔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琴。被执行人余青青。被执行人余安明。被执行人陈秀琴。被执行人余乐乐。被执行人余振威。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意奔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意奔玛滤清器有限公司、浙江意奔玛贸易有限公司、余青青、余安明、陈秀琴、余乐乐、余振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青青、余安明、陈秀琴、余乐乐、余振威共同共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288弄1016号全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松字(2005)第000788号】,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其他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以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14)温瑞破(预)字第21号。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息16169.53、逾期利息228250元、期内利息的复利8425.75元,共计人民币5252845.28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系本案主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以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现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中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俊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