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孟某某,男,蒙古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