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渤海南路1757号。法定代表人韩佩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逢川,1984年8月21日,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以东。法定代表人刘福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巨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6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洪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