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66号原告武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