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宏江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宏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宏江,男,1959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负责人岳鹰,该分行行长。上诉人高宏江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高宏江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宏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