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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严国铭与陈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0604号原告严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6月1日借本人现金60000元,2015年4月8日借本人现金21000元,合计81000元。并立有借款借据两份为凭。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两份,借条内容:“今借到严某某现金计:陆万元正(60000)。具借人:陈某某,2013年6月1日。”;“今借到严某某现金计:贰万壹仟元正。具借人:陈某某,2015年4月8日。”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6月1日、2015年4月8日被告陈某某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21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借款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使得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现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810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某某借款人民币8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