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纯德与董明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德,董明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136号原告朱纯德,农民。被告董明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纯德诉被告董明长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纯德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纯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