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周国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周国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路266号。负责人冯晓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耀刚。被告周国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诉被告周国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敏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