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君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君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954号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书院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4461-5。法定代表人段辉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全,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尹君华,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君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重庆市五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刘 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