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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灿涛与段银祥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涛,段银祥,殷显峰,段太松,卫鹏斌,陈永祥,汤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李灿涛,男,1977年4月9日生,白族,学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邓川新州古诏北组。被执行人段银祥,男,1994年5月1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右所镇陈官营组。被执行人殷显峰,男,1984年9月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太松,男,1992年7月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卫鹏斌,男,1992年2月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永祥,男,1991年5月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汤正才,1989年1月1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灿涛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银祥,殷显峰,段太松,卫鹏斌,陈永祥,汤正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洱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赔偿给申请人赔偿款3528元。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当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40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学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