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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清爽与被告施世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4234号原告刘清爽,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明珠,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世荣,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刘清爽与被告施世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清爽的委托代理人蔡明珠、被告施世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清爽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间合伙购车,在晋江承揽运输业务,2014年1月24日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59115元,并承诺在一年内还清,且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按时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91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施世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施世荣称因经济困难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要求从2015年9月开始分十二期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施世荣承认原告刘清爽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刘清爽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原、被告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双方于2014年1月24日解除合伙关系,经结算,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共结欠原告59115元并承诺于一年内还清,原、被告双方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债务,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59115元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履行债务,被告违约,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分期还款,因原告不同意,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世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清爽欠款59115元,并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9元,由被告施世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荣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