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詹梦玉、田满仓、广州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詹梦玉,田满仓,广州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55-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建。委托代理人:江明、谢少丹,依次为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詹梦玉,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田满仓,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广州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郑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詹梦玉、田满仓、广州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保全费1690元,均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钟 骅人民陪审员 林丽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