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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彩霞审 判 员  王建成人民陪审员  沈建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烁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