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彩霞审 判 员 王建成人民陪审员 沈建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烁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