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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周杨琴与葛干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杨琴,葛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812号申请执行人:周杨琴被执行人:葛干华身份证:3307241960100441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横商初字第005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干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葛干华名下有房产(坐落在东阳市横店镇杨树塘下村的房产(权证号码为:东房权证横店字第××a000133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坐落在东阳市横店镇杨树塘下村的房产(权证号码为:东房权证横店字第××a000133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胡航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