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方言利与韩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言利,韩国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方言利。被告:韩国富。原告方言利与被告韩国富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言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言利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至2013年间邀原告为其做泥水工。工程结算后,经双方结算,扣除原告预支款,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000元,被告于2014��1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或避而不见,或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付。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被告韩国富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欠方言利西洋工地人工工资共12000元,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今欠人:韩国富,2014.1.30;拟证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000元。经审理,被告韩国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水泥工工作。2014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000元。该工资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则其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现被告欠原告工资12000元至今未付���显属不当,应承担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国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方言利工资12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国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王剑兵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