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更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更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50号第七层。负责人夏骏军。委托代理人吴坚,住广东省徐闻县,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学伦,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该司职员。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号码分别为:4020443032848795(金额:6243.77元;出票人:佛山市诚德特钢有限公司;付款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收款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4020443032848796(金额:45246.32元;出票人:佛山市诚德特钢有限公司;付款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水支行;收款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2张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海健审 判 员 黄永军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张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