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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毅与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赵毅,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XX,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光华路。法定代表人:李盈霖(曾用名李丹月)。原告赵毅与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毅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毅诉称:2013年6月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雇佣原告来到吉林市做首届吉林市国际啤酒狂欢节整体活动策划与执行,活动时间为6月至9月,尚欠原告劳务费10万元,2014年6月李丹月为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款10万元。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赵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李盈霖户籍证明1份,证明李盈霖曾用名李丹月;2、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份,证明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2份,证明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李丹月变更为李盈霖;4、租赁协议书1份,证明吉林市首届国际狂欢节活动是存在的,租用了松光码头仓库用地;5、承诺书1份,证明吉林市首届国际狂欢节活动是存在的;6、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申请登记表1份,证明2013年首届吉林市国际啤酒狂欢节是存在的,且我受被告雇佣为该活动提供劳务;7、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013年6月活动工资款10万元,李丹月为原告出具欠条;8、光盘1份,内容为原告与李盈霖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记录,证明原告从2013年9月至起诉前一直在催要工资款的事实;9、协议2份,欠条1份,证明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艺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仅仅欠原告工资款,还欠北京华艺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钱。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缺席无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与举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赵毅所举证据1-8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赵毅于2013年6月到吉林市为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吉林市首届啤酒狂欢节整体活动策化与执行工作。2014年6月6日李丹月出具欠条,载明:2013年6月活动欠赵毅工资款10万元。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李盈霖曾用名李丹月。本院认为,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对原告赵毅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原告赵毅为被告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雇佣在吉林市提供劳务,已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工作结束后,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理应按照原告赵毅提供的劳务支付劳动报酬。李丹月给原告赵毅出具欠条后,没有实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吉林市凤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更换企业名称,故应由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原告赵毅请求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毅劳动报酬10万元。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吉林凤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微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