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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荣想与吴联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想,吴联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864号原告:林荣想。被告:吴联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想与被告吴联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荣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荣想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