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阮世娟诉林元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世娟,林元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平���初字第287号原告:阮世娟,女,汉族,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欧德贵,男,汉族,住阳江市。被告:林元品,男,汉族,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世娟诉被告林元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世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阮世娟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