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阮世娟诉林元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世娟,林元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平���初字第287号原告:阮世娟,女,汉族,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欧德贵,男,汉族,住阳江市。被告:林元品,男,汉族,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世娟诉被告林元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世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阮世娟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